案例詳情
2024年12月26日,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市某銅鋁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重力澆鑄車間使用1臺雙頭砂帶機對鋁制品表面進行打磨作業,砂帶機未采取粉塵收集措施,作業現場周邊存在大量金屬鋁粉塵,砂帶機及周邊電氣及線路不防爆。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七)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的規定,上述隱患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同時,該單位加工中心車間鑄件帽口切割工序使用的1臺手動切割機皮帶傳動部位防護罩缺失,不符合《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規定。該單位2臺(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
處理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某銅鋁材有限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5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七)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安全警示
1.粉塵防爆關鍵要求:
粉塵持續存在的危險區域必須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并定期檢測粉塵濃度。例如,安裝瑤瑞粉塵濃度報警器可實時監測預警,避免爆炸風險。
安全生產容不得半點僥幸,必須實現風險可知、可控、可防。
2.設備全周期管理:
從設計、安裝到報廢,均需符合國標或行標。防護罩、聯鎖裝置等安全設備缺失,可能直接導致機械傷害事故。
來源:無錫應急,版權歸原作者所有